(四)保障户购买廉租住房后,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十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十年内确需出售或转让的,由售房单位按原价收回。
(五)家庭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保障户购买廉租住房时,将家庭原有住房交给售房单位,冲抵等面积的购房款;属于违法建设的,应予以拆除并不得冲抵购房款;租赁公有住房的,应退回房屋产权单位。
四、廉租住房安置与拆迁安置相结合
(一)鼓励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拆迁户安置廉租住房。
1.1-2口人户且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安置一室一厅住房;3口人及以上户或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两室一厅住房。
2.安置一室一厅廉租住房的低保拆迁户,实行无偿安置。
安置两室一厅廉租住房的低保拆迁户,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50平方米部分实行无偿安置,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价格购买;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价格购买。
3.非低保的低收入拆迁户被拆除的原住房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不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规定价格购买。
4.廉租住房用于无偿安置或拆一还一面积部分的建设费用由拆迁安置责任单位承担。
超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10平方米以内部分为同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50%,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同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的100%。
(二)在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户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拆迁安置责任单位按照廉租住房安置低收入拆迁户的政策进行安置。安置的住房纳入全市廉租住房计划管理,建设费用纳入拆迁安置成本。
五、廉租住房的出租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定的保障面积部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超出部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
(二)保障户家庭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规定的保障面积与家庭现住房面积之差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租金,其余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收取租金。
(三)属于低保户的,规定的保障面积部分免收租金,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租金。
(四)廉租住房出租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与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