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社区体育。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社区内的环境条件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老年人协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每年5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所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对消费者实行优惠。
第十六条 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队伍建设。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向公民传授体育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指导公民进行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