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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七)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投入力度,根据择优扶持原则,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演出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同时,要创新政府投入方式,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平等参与文艺表演剧(节)目政府采购竞争,使更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入选政府采购项目。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投资、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八)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教育培训等现有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评价、培养政策。认真落实《省文化厅省人事厅关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舞台艺术人员申报评审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浙文职改〔2008〕11号),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舞台艺术人员纳入全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范围,与国有文艺院团同专业的艺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积极鼓励、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参与演出活动。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员到国有文艺院团和艺术院校进行学习培训。鼓励中青年演艺、创作人员和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就业。
  (九)发挥演出中介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农村演出中介的教育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民间演出经纪人的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农村演出中介由个人经营为主向公司制经营为主转变,逐步规范经营制度,改变经营方式,提高经营层次,更好地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大力扶持、指导民营文艺表演行业组织建设,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文化行政部门的沟通桥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十)强化对演出市场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演出、非法演出中介活动,依法保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乡镇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协助做好农村演出市场执法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监管队伍,进一步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农村演出市场秩序,使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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