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4、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5、对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6、深入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
7、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应行政处分权限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落实。
8、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四、工作制度
1、检查小组成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周要对所包保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抓住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要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夜间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井下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性质、大小分级进行跟踪督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按时限进行整改落实。
3、建立检查书面和电子档案,注明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检查小组实行包保轮换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检查小组所包保责任矿井轮换一次,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5、检查小组工作实行周报月结制,每周一和每月1日下午5时前,要向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报告上一周和上一月所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情况。
五、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检查小组安全监管职能,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检查小组的人员选拔、组建、考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