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能够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应具有煤炭院校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检查工作的需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五)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把符合条件的人才选拔充实到“5人” 包保责任小组,整合人才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三、组织机构
(一)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专人负责包保检查小组的日常管理、工资发放、考核、培训、会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包保检查小组, 包保检查小组人员管理和工作考核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二)包保检查小组为专职常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日常工作。
(三)每个包保检查小组由5人组成,负责5座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中组长1人,负责检查小组全面工作,成员4人,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包保检查小组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有关单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四、职责权限
(一)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授权,由“5人”包保责任小组代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二)依照《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