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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整合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划分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字〔2009〕1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

  (一)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是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组建“5人一小组,一组包5矿”包保责任小组,分别由市、县煤炭工业局管理,具体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市、县两级领导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对2010年底以前过渡生产的矿井,实行一对一的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

  整合主体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管理,对所属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小组成员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原则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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