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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招生纪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2、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新出台的“一费制”收费政策中已经明确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再设立“借读费”收费项目,并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原则。各旗县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市有关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到“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致”。
  3、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坚决禁止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禁止强行要求学生办理保险。
  4、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补课、乱办班。各旗县区、各学校要将禁止乱补课、乱办班作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统一的课程教学计划,不准随意延长或缩短假期总量;严禁中小学利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提前上新课;严禁公办学校为社会上的有偿补课提供场所;严禁在职教师开办面向中小学生的补习班、提高班;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有偿补课、家教或上新课;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索取礼品、现金。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年内,国家、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要对各地治理工作开展一系列的专项督查。我市治理学校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配合国家、自治区督查此工作,积极组织我市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情节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坚决实施责任追究,检查出的违规收费,要坚持以退还学生家长为主、罚没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以切实达到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目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治理教育乱收费取得的成效。
  各旗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行风评议为契机,加强师德教育,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积极主动,自找差距,重在整改,务求实效,促进学校收费进一步规范,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教育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和乱收费、乱补课、乱办班作为学校领导及教师工作考核、评估和教职工聘任制的重要内容。
  要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克服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和中小学乱收费、乱补课、乱办班的姑息迁就,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禁而不止、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学校领导和教师,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资格,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增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带领全市教育工作者振兴精神,开拓进取, 努力推动我市教育改革和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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