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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八: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机关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九:

  效能考评制

  一、效能考评制是指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二、效能考评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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