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机关、单位科室的实际,对作风、监督、收费等事作出服务承诺。
三、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科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工作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七:
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机关和单位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按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假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