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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科室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文明办公,热情接待,一次性告知办事所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和办理的时限。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四: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局机关、各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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