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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公安机关对使用单位要经常监督检查,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凡报警、防盗、防劫、防暴、安全防爆、电视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各类保安防卫器材的生产、销售以及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一律要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核准发给许可证,并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才能从事以上业务。否则,作非法论处。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已从事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第六条规定补办手续。

  第八条 凡市外生产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投放中山市场销售或来我市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维修的,必须持有广东省公安厅核准或发给的许可证,并经市公安局审定后,才能从事以上业务。

  凡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进口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生产安全防范产品的厂家(含引进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必须将定型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报送市公安局,经省公安厅审查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七、八、九条的,公安机关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收回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擅自安装禁止使用不合标准的防范设施,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故意毁坏,盗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或人身伤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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