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8修订)[失效](中府[1998]95号)*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府复[1990]4号 1990年1月14日)
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根据《
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的范围。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增强技术防范意识,严密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具有防盗、防劫、防暴、安全防爆等功能作用的设备、器材及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镇、区银信营业所以及经常存放现金数额较大的场所;
(五)存放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和经营金银珠宝的场所。
港口、车站、大型商场、高级旅馆、重要仓库的部位以及汽车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条 凡已装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控制设施的知密面,加强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安全防范设施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