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九)指导各镇安全监督分站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经市建委批准,有条件的镇可成立建设安全监督分站,负责本镇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安监站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缴交或委托施工企业代缴安全监督费。该项费用专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 安全监督费的收费标准按土建工程预算造价的2.5‰执行,用于安监站监督业务的行政支出,监督检测仪器工具购置、学习培训以及安全奖励、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按预算定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保、安全监督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减。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工程建设进行到主体二层,单层建筑物、构筑物施工至3米高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向安监站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市安监站,对发生重伤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市安全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施工企业,市建委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及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对重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施工企业,市建委可对其予以限期不准承包新工程或资质降级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