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23日 中府[1996]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号令《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实行的行业监督。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房屋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企业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属机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安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个人排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本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对安全技术进步产品的安全设施的审查、鉴定;
(六)对新建施工企业安全资质以及施工企业资质升、降级提出审查意见,行使行业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在市建委的组织领导下,参与1至4级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
(八)为建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