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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所辖出口企业按照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申报的出口合同备案工作。

  二、各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10月28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国税函〔2006〕847号附件2,不含出口煤炭)一同书面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市局ftp/上报文件/出口合同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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