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班招收幼儿人数不得超过45人,招收对象为3岁以上6 岁以下的幼儿;
(四)幼儿园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教育大纲和教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七条 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应提交申办报告及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办幼儿园的目的、目标;
(二)幼儿园的规模;
(三)园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施设备;
(四)幼儿园师资配备、教材配备;
(五)幼儿园经费来源;
(六)开办人及成员姓名、住址及履历等。
第八条 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开办人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3个班以下规模的,由所在地镇(区)医院审查其卫生保健条件,符合标准的,由所在地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批并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备案;4个班以上规模的,由所在地镇(区)医院、教育办公室审查后,经市卫生局预防保健科复查,由市教委审批;
(三)民办幼儿园经审批后,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招收幼儿。
第九条 在职公办幼儿园教师经教育部门批准转到民办幼儿园任教或自行承包幼儿园的,教育部门承认其原有的教师职务资格和教龄以及在新幼儿园任教的教龄。将来因工作需要,经市教委批准,可转回公办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在参加本市有关幼教工作会议、教研活动、幼教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资格。其教师的培训、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方面的待遇,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相同。
第十一条 民办托儿所的开办条件和教育要求按《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托儿所招收对象为3岁以下幼儿;
(二)托儿所的园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个幼儿3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少于每个幼儿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