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中山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1996]111号 1996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是指除国家划拨经费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或个体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称托幼园所)。
第三条 各级教育、妇联、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民办托幼园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内公民以私人名义、团体名义开办托幼园所或承办现有托幼园所。
第五条 民办托幼园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开办条件和教育要求按《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个幼儿4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少于每个幼儿2平方米;
(二)每班保教人员编制至少要有一教一保。教师应要具有幼师以上学历,保育员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知识训练,幼儿园必须根据招收幼儿的数量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保健医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