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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住(用)户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实行综合服务收费,其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含公用水、电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含门前“三包”、除“四害”等费用);

  (五)治安管理费;

  (六)办公费;

  (七)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控制在10%以内的水平。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程序:

  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竣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市建委申领《资格证书》,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在拟收费前一个月到市物价局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填写后,并附有关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的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

  市物价局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住(用)户的意见,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广度和深度,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审批后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为业主(用户)提供同等的管理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在收费地点悬挂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布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内容,收费人员领取《收费员证》方能收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季度填报《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表》,并定期(6个月为一期)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市物价局及住(用)户的监督。

  第九条 物业管理收费应按月收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出或售出后空置的物业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业主或房地产发展商按物业管理费标准4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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