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中山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中府[1997]96号 1997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并参照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中山市物价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以下统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