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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产种苗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

中山市水产种苗管理试行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1998]85号 1998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种苗管理,确保水产种苗的质量和数量,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和《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的自然条件和水产养殖发展状况,对良种场、苗种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建立良种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鱼塘面积50亩以上,水源良好,无污染,交通方便;

  (二)具有两名以上的水产科技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要有一名以上;

  (三)生产经营的品种必须是经国家、省或市鉴定推广的良种。

  第五条 建立苗种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鱼塘面积10亩以上,水源良好,无污染;

  (二)必须具有操作熟练的技术工人若干名。

  第六条 良种场、苗种场必须遵守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亲本来源须从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获取,以保证亲本质量。良种场、苗种场生产的良种或苗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质量标准,并接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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