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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中山市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行业废油的收集、加工和销售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对餐饮行业、单位饭堂、食品行业产生的废油(以下称餐饮废油)进行收集、加工和销售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中山市辖区范围内餐饮废油的收集、加工和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需从事餐饮废油收集、加工、销售的企业,应由市环保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条件进行审核。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设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招标投标方式,依照规划要求,定点、定量设立餐饮废油加工企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加工和销售餐饮废油。
  第五条 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选址,应当得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做到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六条 餐饮废油加工企业的申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条件:
  1、有整体的规划和可行的投资计划;
  2、厂区用地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后勤设施,厂区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有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生产设施和深加工的能力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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