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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 万元,每年递增 %,并核定按 %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乙方法定代表人选择下列之一的报酬制度:

  (一)年薪办法,年基薪  元,风险收入按《中山市公有企业年薪制试行办法》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二)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 倍;企业副职领导 人的报酬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80%执行。

  八、甲方应做好公有资产管理各项政策指导、解释和咨询工作,及时审议和批准乙方的各项报告,并根据下列情况对乙方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

  (一)乙方经审计核定完成考核指标,且能履行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相关人员可全额领取的报酬。超额完成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按超额上缴数的 %奖励;

  (二)乙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按完成程度扣减相关人员的报酬收入(以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加权平均确定);

  (三)乙方未能履行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的,相应扣减相关人员报酬收入的 %.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时,确需变更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修改或补充约定。若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济效益滑坡较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而损害公有资产利益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一、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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