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和监督。
四、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定后须在10天内报甲方备案:
(一)经营方针和重大的投资计划以及举债抵押和担保事宜;
(二)(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意见书;
(三)制定各项内部产权管理制度,包括股权管理办法、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
(四)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的任免和考核、奖惩办法;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批准签订转让企业产权或易地改造的土地转让合同;
(六)年度经营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经乙方董事会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10天内报甲方审批: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和市属公有资产收益收缴、上解、分配、使用方案;
(三)设立新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有偿兼并和终止清算的方案;
(四)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财务决算方案;
(五)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关闭、破产、改组为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转让企业的产权(股权)等方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 %;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