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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的投资方案;

  (七)乙方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乙方在考核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二)公有资产收益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三)帐款回收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四)资产负债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

  (五)核定税后利润(减亏额)任务 万元,每年递增 %,并核定按 %向甲方上缴资产收益。

  七、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时,经甲方同意可对责任书进行修改。若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经营指标连续下降、经济效益滑坡较大,或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有资产利益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责任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合同书

  甲方: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山市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经营市属公有资产的数额为 万元(剔除已核定的不良其它长期资产 万元)作为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数。

  二、乙方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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