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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企业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调整后,其资产经营责任相应终止。

  (四)企业经营者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期间,必须接受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但出资者在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其独立自主权。

  (五)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对其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或其他报酬制度(不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净资产(公有资产)收益率;

  3、资产负债率;

  4、税后利润额或减亏额;

  5、帐款回收率。

  出资者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增设辅助考核指标。

  (二)指标考核值由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报出资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及本企业近年的经营水平测算确定。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指标考核值由属下企业的考核指标汇总而成。

  (三)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出资者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 考核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责任期满,必须对经营者进行离任或继任审计。

  (四)对企业公有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应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核定。考核结果核定后,由出资者按照资产经营合同书和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和奖惩。

  (五)对企业及经营者考核评价由出资者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六)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间,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结果应存入经营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其业绩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企业经营者经离任审计后,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出资者可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评审单位的责任。

  五、镇办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国资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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