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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1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

  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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