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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贯彻<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9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中山市加强肉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肉菜市场研究与发展规划(2000-2010)》(以下简称《肉菜市场规划》),规范肉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肉菜市场是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大于500平方米,且摊档数超过50个的单纯经营肉类、蔬菜或含有肉类蔬菜经营项目的集贸市场。

  对不属前款规定的肉菜经营场所,由各镇区按统筹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三条 肉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中心城区的肉菜市场服务人口约10000人,服务半径约500米;

  (二)各镇的肉菜市场服务人口约7000人,服务半径约1000米。

  第四条 肉菜市场项目申请立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附市场所在镇区的审核意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2、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投资额(不含地价)及分年度投资计划;4、计划动工和竣工时间;5、筹措资金的方案;6、建设用地要求。

  (二)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投资额的30%)。

  (四)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市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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