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除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七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繁荣市场、美化城市的原则,有条件的应积极朝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品牌和结算、储运、加工、包装、信息、网络服务等现代物流方向发展。
第八条 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办法,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投资建设市场。市场的建设采用配套建设和自行建设等形式。配套建设,是指按规划必须与住宅小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工程配套建设的市场,这类市场原则上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自行投资建设,是指国有、集体、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市场。
第九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新建市场,必须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新建市场,须向市经贸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场选址情况及建设的依据(符合中山市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规划资料及图纸等;
(二)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书复印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市场申请书,先经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加具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新建市场实行联审制度。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消防局等部门进行联审,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市场建设。
市经贸局收到投资者申请新建市场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各联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作出批准建设或不予批准建设的决定,由市经贸局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凭市经贸局同意市场建设的批复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市场申请核准筹建通知书》,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第十一条 投资者凭市经贸局的市场建设批准书、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验收证明文件和市消防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