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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经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应由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确有可能转移、毁灭证据或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才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保全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的临时处置行为,一旦采取行政强制保全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保全应即予以取消。对已依法采取强制保全的财产,如果相对人提供了充分担保或案件已经查清,应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容易腐烂、变质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如果对该物品保管没有证据保全的价值,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法变卖,保存价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相对人财产措施的,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处罚数额相当,不得明显高于处罚数额;对生产经营中的企业法人执行行政罚款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确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其处分的就地查封(活查封)、就地扣押(活扣押)措施。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时违反本规定的,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并按照《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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