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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2 、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

  3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违法行为; 

  4 、破坏自然资源且不能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 

  5 、侵犯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保护客体的违法行为; 

  6 、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

  (三) 违法主观方面 

  1 、两次以上故意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2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3 、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4 、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珐的; 

  5 、趁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四) 违法客观方面 

  1 、违法数额较大、违法手段恶劣的; 

  2 、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行公务的; 

  3 、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4 、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

  5 、作虚假陈述的; 

  6 、销毁或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

  7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

  8 、群众举报或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

  (五) 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和处罚种类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 罚款基准的确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把罚款额度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

  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额度应与本地的经济状况及当事人的承担能力相适应。行政执法主体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都应作出细化规定。较小数额罚款的额度不高于法定幅度下限与上下限差的 30% 之和;一般数额罚款的额度不高于法定幅度下限与上下限差的 60% 之和;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不得高于法定幅度上限。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在适用上应从严掌握,并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陈述事实和理由。 

  (二) 处罚种类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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