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八日
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蛰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特点相适应的处罚和使用行政处罚实施保证措施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同时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规定制订具体规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晨门审核确认。
规章以上对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和相关的法律原则,并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兼顾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基于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并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注重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切实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
第六条 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实行公开制度和建立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