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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6]54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30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

  1、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企业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专职安全员:人数应大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数。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总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0.5%。

  3、在建工程是否按要求办理意外伤害险;

  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人证相符;

  5、抽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要求;

  6、抽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是否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抽查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检查时间

  1、2006年10月15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并上报结果。

  2、2006年10月16日至30 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

  3、2006年11月1日至15日,市建管局对各区、市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附件1至3)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内四区企业报市建管局质安处,联系电话:85068035;五市三区企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抽查表》(附件4),对本地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出现伤亡事故的企业、三级总承包企业、各类专业承包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市建管局按照检查的要求,对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企业整改情况等进行复查,为迎接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做好准备。

  五、检查要求

  1、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工作,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信息畅通,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建管局,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其全面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建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暂扣、吊销等处罚。对本辖区的检查情况于2006年10月30日前报市建管局质量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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