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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第十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四、五款内容。

第五章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单体字≥3㎡)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设置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其续延使用时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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