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以上类似条款执行。
第四章 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以漏空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
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0.3 m。相邻店面的招牌标识,在其规格、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等方面应当统一有序,相互协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标识,其广告牌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5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 m,厚度不得大于0.3 m。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 m;
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
同一建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5 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7m;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
(三)利用本单位所属沿路实体墙设置的,原则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四)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设置的招牌标识,形式以动感变化的为主。
第十五条 设置镂空字的一般规定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