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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四)双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3㎡,且应与道路顺向设置,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1 m,总高度不得大于2.5 m。牌面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

  (五)立牌式落地广告牌的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 m、宽度不得大于1.2 m,厚度不得大于0.2 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 m;

  大型立牌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总高度不得大于9 m(含底座),宽度不能大于1.8 m,厚度不得大于0.5 m。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 m,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 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

  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协调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媒体,单幅规格控制在高2 m、宽1.5 m、厚0.2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单幅规格控制在2.5 ㎡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持平,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应设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 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 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 m、宽15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 m;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单幅规格为高不得大于6 m、宽不得大于18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 m;广告牌柱高不得超过18 m,其牌面的底端距离地面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 - 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十)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一)在建设工地设置围档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5 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大于0.5m),单体规格长度不得大于12 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且应结合周边环境协调设置,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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