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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十八)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m,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 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 m,不含8层),20层以下(60 m,含20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7m。

  (四)层高20层(60 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

  (五)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六)广告牌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0.5 m。

  (七)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八)广告牌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宽度不得超出所设位置的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 m,广告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

  第六条 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宽度小于4 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 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 m。

  (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2.5㎡。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 m,总高度不得大于4.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道路红线40 m以上的地段,牌面规格可适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 m,且牌面高度应与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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