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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2007修订)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青城管办字〔2006〕67号)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

  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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