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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科研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者结果无科学、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在半年内经整改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检测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所提交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的实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品、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经费决算资料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保密工作要严格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不得随意散失。市建委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完成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市建委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以市建委建设科技发展基金为主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成果权益由市建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结题后,市建委将对外宣传发布,引导推广应用。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研发的具有较大技术创新和效益、在我市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成果鉴定验收。

六、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盗用、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并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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