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全套技术、成果资料及《结题申请书》报市建委。市建委在一周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同意鉴定或验收。经市建委同意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题应提交以下形式的研究成果:产品成品或样品、软件及其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工程应用实例、论文以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图集等。
第四十条 申请成果鉴定或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科研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有具体的成果形式;
(二)应用技术类成果应经实践证明基本达到成熟程度,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三)完成单位或人员排列顺序和知识权属无争议。
第四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参照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经市建委同意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到市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成果鉴定相关手续。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天内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费决算及鉴定材料等报市建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以及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式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队伍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申请验收的项目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下达文件和《科研合同》;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
(四)应用实例和用户使用意见;
(五)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利用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七)项目的应用和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天内将经费决算及《验收报告》等报市建委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