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对经费有偿使用的科研项目的偿还期限,自项目鉴定或验收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无故不按期偿还经费的单位,在未偿还前暂不下达新的科研项目,并采取通报批评或其他惩处方式。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与该研究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科研项目计划进度分中期和完成后两次核拨。在中期检查中达到计划进度的项目,将拨付《科研合同》经费的70%;对未达到计划进度的,将在计划完成后拨付。项目经过鉴定或验收,达到《科研合同》约定目标后,将在一个月内拨付余款;对未达到约定目标的,将视情扣减10%,直至全部取消。
第三十三条 《科研合同》签订后无故不完成的项目,或者被中止、撤销的项目,市建委将书面通知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做出经费决算,经审计后,在一个月内退还结余的资助经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并且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要求,承担单位经市建委批准后,可从下达的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作为奖励经费,奖励项目的主要研究和管理人员。
五、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题分为总结、鉴定和验收三种方式。软课题研究项目采取总结评审方式结题;科研攻关、技术开发、重点产品开发、有关专项项目等采取成果鉴定方式结题;重点推广技术项目、科技试点示范项目、产业化基地等采取验收方式结题。项目完成时间已结题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