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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基金的意见》,来自于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基金,是用于资助建设领域技术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或城市建设急需解决的其他重要课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财政法规、制度等,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市建委、市财政局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合作与交流经费和管理性费用。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研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期刊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消耗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三)管理性费用是指用于组织评审、论证、协调落实、鉴定、资料汇编、成果发布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资助额度依据建设领域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单位自筹、市建委补贴的办法,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应用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研究项目采用拨款资助或部分资助;对有较好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以全部或部分偿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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