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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建委根据当年项目立项情况,选择重大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研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自筹经费等条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资助经费单独立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市建委的检查和监督;

  (五)项目完成后,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申请项目结题,提交技术研究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科研合同》约定内容。有下列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提前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调整研究内容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延长研究时间;

  (三)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建委可以中止、撤销项目计划: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已无价值、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研成果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承担单位解体、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挪用、截流项目经费,自筹经费、设备、材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或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协作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五)组织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履行《科研合同》,又不及时提出延期报告,超过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

  (六)研究任务无法完成,确需中止的。

  第二十条 对被强制中止、撤销的项目,取消其第一承担单位五年内承担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予推荐申报建设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四、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根据市建委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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