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建委最终确定立项的项目,并与申报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第十条 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标的项目由市建委制定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向市建委提出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方案,经评审后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材料,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已具备的条件(包括目前工作基础、技术实力、人才情况,负责单位、合作单位及其分工情况和主要条件等);
(五)产业化前景(包括预计实现产业化的时间、所起的推动作用等;推广实施的示范工程、示范企业概况);
(六)预期成果内容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七)计划进度;
(八)项目主要参加人员情况
(九)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建委对申报项目初审的标准包括:
(一)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报手续是否完备或申报书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报项目研究课题是否符合发布的研究领域、方向或资助范围;
(四)申请者在以往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无不良记录等。
三、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年度科研立项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与市建委签订《建设事业科技发展专项合同》(以下简称《科研合同》。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必须与申报书一致),约定科研内容、时间进度、预期成果、经费使用等条款。凡无故超过规定期限而未签《科研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由几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应确定主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与市建委签订《科研合同》,其他单位与主要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采用合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建委。计划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与下年度承担单位新申请项目及经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