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具有较好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研究开发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整合研究项目;
(三)能指导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本市建设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行业的中心工作,采取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加强集成;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的联合;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八条 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年度申报范围的要求;
(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博士学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
(三)申请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实力;
(四)第一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指令性计划项目;
(五)申请项目不得是国家、省、市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类似项目;
(六)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至2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报送。
第九条 一般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建委于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科研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并发布征集科研项目的通知;
(二)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委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市建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四)市建委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