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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7〕5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建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07〕3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对需专家审查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深基坑工程仍执行青岛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二、凡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审批、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于2007年9月20日前,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要求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应在《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源标示牌》上予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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