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方案编制单位和论证组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查办法、适用范围、组织章程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五条 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与会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应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