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建管质安字〔2007〕35号)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