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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企业和驻青单位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企业和驻青单位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7]30号)


各大型企业,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企业和驻青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办理)开工手续。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手续。

  二、严格执法程序,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严格对大型企业和驻青单位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落实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和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工程,对未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备案投入使用、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阻扰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的责任主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并适时将责任主体及违法建筑工程予以曝光。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有意逃避监管,不得补办相关手续,造成问题重复发生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通过实施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态势,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三、进一步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建筑工程项目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建筑工程相关手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强化自我监管能力,围绕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标准的执行等内容,主动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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