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计入家庭收入。其合理开支的主要范围有:
(一)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纳期为 12 个月计算);
(二)按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规定,职工子女当年应缴纳的书杂费;
(三)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当年应缴学杂费的50%;
(四)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
(五)职工购买自住的住房所需经费,在用完安置费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允许用补偿金补足。购房原则上按每人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计算;
(六)按当地低保标准分摊月份计算的基本生活费。
凭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界定其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济。以上合理开支的起讫时间指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至申请低保时止。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四)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发放的老年津贴和养老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丧葬费;
(七)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八)计划生育奖励费;
(九)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的转业、退伍安置费;
(十)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从事某种职业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 土地耕种、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养殖水产品、三鸟、牲畜等的经济收入,按照农林牧渔业具体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