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
1 、年龄在 18 - 35 周岁(含 35 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 , 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推荐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 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 100% 计算。
2 、年龄男在 35 - 60 周岁、女在 35 - 55 周岁的 ( 不含 35 周岁 ) ,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不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 计算,农村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月纯收入的 60% 计算。
(七)赡养费的计算:
成年子女应每月给予父母赡养费。
计算公式:月赡养费 = 上年度当地城镇(农村)人均年纯收入 /12 个月 / 家庭人口数
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赡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赡养能力。
(八)抚养费的计算: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应每月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纯收入的 30% 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纯收入的 50% 。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月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义务人 所在地的上年人均月纯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如有法院裁决书的,按裁决书确定。无抚养能力的,不承担抚养费。凡享受低保救济的,视为无抚养能力。
(九)城乡居民的股份分红按上年度分红收入计算,银行存款(超过2000 元)、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等计入家庭收入。
(十)继承、接受赠与等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家庭成员的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申请低保待遇时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而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购房原则上按每人 10 平方米 ,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计算。
(十三)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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